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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利局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批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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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开通 [水政处 发表于 2006-8-13 19:44: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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