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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利局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水政处 发表于 2006-8-15 13:45:10]
泰州市水利局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活动批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条件 1、占用行为不影响防洪防汛; 2、占用行为不影响水利工程自身功能的发挥,不影响已发生的第三者的利益; 3、占用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4、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主办处室审查办理(长江河道管理范围由工管处主办,城区河道管理范围由河道管理所主办,原海陵工作处管理范围由海陵分局主办,开发区管理范围由开发区分局主办)。主办处室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单位(个人)申请; 2.项目立项批文;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工程项目规划平面图(1:2000以上); 4.有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二)条件 1、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水资源保护法律、规章的规定,符合当地水功能区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可行; 2、建设单位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提供通过评审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评价报告和水污染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水政水资源处审查办理。局水政水资源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单位(个人)申请; 2.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评价报告和水污染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取水许可项目的,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三、 长江河道采砂、取土审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1款: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条件 1、河道采砂、取土是否符合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保安规定; 2、在流域性河道范围内采砂,申请人须报送有资质的专业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通过评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具下列资料:A.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B.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的审批意见。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水政水资源处审查办理。局水政水资源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同意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按照法定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单位(个人)申请;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具下列资料:A.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B.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的审批意见。 四、 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1款: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条件 1、取水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水政水资源处审查办理。局水政水资源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同意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按照法定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 2.取水许可(预)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4.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五、防洪预案审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二)条件 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报审资料与泰州市防洪预案无冲突,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与泰州市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一致。防洪工程建设与泰州市防洪规划相一致。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工管处审查办理。局工管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防洪预案报告。 六、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8条) (二)条件 水资源论证的审查权限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按照《江苏省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确定的“取水许可管理审批范围和限额”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水政水资源处审查办理。局水政水资源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 取水水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七、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0条) (二)条件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 2.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农水处审查办理。局农水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占用申请;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 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泰州市水利局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泰州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4. 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5. 占用跨市、县(区)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市、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八、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条) (二)条件 1.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项目规模、技术标准等须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 3.设计报告应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设计深度应达到要求。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基建处审查办理。局基建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 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理由;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设计文件及专家咨询论证、项目法人审查意见。 九、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3条) (二)条件 1.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5.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6.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基建处审查办理。局基建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利工程开工申请书; 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3. 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 中标通知书 5. 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 十、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一)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1条) (二)条件 1.不减少蓄滞洪区面积、不占用1991年底现有湖荡面积; 2.不影响蓄滞洪区滞蓄功能的正常发挥; 3.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程序 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工管处审查办理。局工管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协办处室、单位及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市水利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单位(个人)申请; 2.工程项目规划平面图(1:2000以上);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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