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局文件
泰政水[2004]175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工程
水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水利(务)局,海陵、开发区水利分局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水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的财务行为,强化会计核算,促进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水法》、《会计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泰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水法》、《会计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供水功能的江河、湖荡、沟渠、灌区、塘坝、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都实行有偿供水。取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地表水的农业、工业(含火力发电)、水产养殖、自来水厂等一切用水户按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供水管理机构”)交纳水费。
第三条 水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方式,供水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水费的计收使用管理、财务核算和供水资产的运营管理。
第四条 供水管理机构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及时、合理、全面地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并逐步完善供水计量设施,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供水管理机构本着“量入为出、积极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水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供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各项供水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保证供水收费和水费财务管理的正常开展,确保水费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
第二章 水费计收
第七条 农业种植、水产养殖水费由县级供水管理机构和乡镇水利(务)站按照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和价目分类面积,每年年初测算到户,建立水费计收台帐,实行“水量(面积)、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填列《泰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公示卡》发放到户,使用省地税部门印制的《江苏省水利工程专用发票》,并按照“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要求,由供水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直接收取。
第八条 切实加强对农业水费计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单位和用水户要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
第九条 按照“垂直管理、封闭运行”、“乡收县管”的要求,乡镇收取的水费必须及时交存供水管理机构的水费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第十条 各乡镇水利(务)站每月向供水管理机构上报月度收费进度,核验收费发票,保证开票规范,票款相符。供水管理机构和乡镇水利(务)站年终对水费尾欠户进行核实、公布和追交,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直工业(含火力发电)、农业场圃、自来水厂(地表水)等水费由同级供水管理机构直接负责计收;乡镇及其以下的工业、水产、自来水厂等水费由乡镇水利(务)站负责计收,其资金要及时交存水费专户,并按照农业水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机构和乡镇水利(务)站必须对相关收费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以提高收费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对农业、水产、工业(含火力发电)等水费的计收,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可在每年年初与供水管理机构明确考核指标,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费是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的成本补偿,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主要用于正常的运行管理经费、维修养护、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支出。供水管理机构提取的折旧费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或专项报批使用,其它经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形成的利润应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供水生产成本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第十六条 供水生产费用主要是指供水管理机构为组织、管理和开展供水收费等发生的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主要用于代收水费的手续费、广告宣传费、计量设施安装调试费及其它业务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供水管理机构为组织、管理和开展供水收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主要是指供水管理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对综合利用工程发生的运行管理等费用,按照该工程原界定划分的分摊比例计算分摊,也可以按照工作量比例法、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水费应负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 为保证供水设施运行安全和供水生产的正常进行,各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水利年度末即编制下年度供水设施维修计划,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供水管理机构在本级留用的水费中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向供水管理机构编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乡镇及其以下收费人员的代收手续费报酬控制在实际收费总额的6-8%以内,其中70%直接用于弥补计收人员的工资报酬,30%用于计收人员的评比奖励及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市、县供水管理机构直接收取的水费,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按实收数的4%提取手续费;超额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按实收数的5%提取手续费;未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按实收数的3%提取手续费,以用于水费计收工作中的必需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省、市统筹的供水成本费用主要用于跨区域、流域和重点水利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大修理和运行管理费,其支出计入成本,统筹的比例、金额、时间和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将对按时足额完成统筹的县(市、区)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各县(市、区)可以在市返还水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奖励经费,用于在水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励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返还资金的50%;对未按期上交的县(市、区),市将抵扣省、市下达的各项水利经费指标。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市、县级供水管理机构可在本级留用的水费中提取5%的项目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水土资源的开发和扶持事业单位发展经济。
第二十三条 为开支必须的宣传费用,组织水费人员的培训、学习、交流等另上交省、市管理费为各县(市、区)收取水费的4‰。
税金按省财政厅、地税局、水利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水费计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费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指导,供水管理机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按月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供水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年终编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机构、乡镇水利(务)站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缴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机构、乡镇水利(务)站定期召开收费人员会议,检查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业务交流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升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机构及乡镇水利(务)站, 要加强资金管理,对收费人员的票据使用、收费进度、资金上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收费不开票、多收费少开票、截留挪用水费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5年元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