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泰州市水利局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分局各单位:
为规范做好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工作,现将《泰州市水利局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市水利局要求,并结合分局实际,经研究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分局各单位。
2、以分局(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经济合同,须报局审计科办理审计签证。1万元以下的水利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制度,须报市局审计科备案。
3、以分局各下属单位、兴达公司名义签订的(包括同一事项累计)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合同、联营合同、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须报市局审计科办理审计签证。5万元以下的水利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制度,须报市局审计科备案。
4、上述其他水利经济合同和以分局或下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其他水利经济合同及经法定程序招投(议)标和政府采购签订的水利经济合同,须报市局审计科实行备案制度。
5、其他有关事宜请参照《泰州市水利局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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